|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5791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6-01-22 |
| 文号 | 黔退役军人发〔2026〕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标题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水平,更好保障残疾军人工作生活,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0〕7号)进行修改,制定了《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修订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1月9日
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退出现役由我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包括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技术咨询、评估、方案设计、适配、更换、维修、使用训练等服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实用、安全、科学、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是指针对其本人评定残疾等级时的致残部位,用于改善、补偿、替代其人体功能和实施辅助性治疗以及预防残疾的产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等(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
第四条 残疾军人同时按规定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关待遇。同种类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不重复配置。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军人,可以在规定的补贴标准内申请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一)户籍地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且享受残疾抚恤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时的致残部位和残疾情况符合《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三)残疾军人未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或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四)其他经医疗评估或专家鉴定确认与致残部位存在密切关联,确认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具有医疗上的必要性和康复价值的;
(五)残疾军人申请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时未被通缉期间或中止、取消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条 残疾军人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在保修期内非人为原因出现问题的,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承诺及服务承诺,持保修凭证自行到配置机构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 残疾军人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超出保修范围,在使用中损坏,未达到使用年限需维修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查后到定点配置机构免费维修。
第八条 多种残疾的残疾军人可以根据评定残疾等级时的致残部位和残疾情况,结合需求申请配置不同种类的康复辅助器具。
第九条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因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重复申请同种类型康复辅助器具。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体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等应按《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执行。
第四章 配置流程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当由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残疾军人证、退役证等证件复印件。
经医疗评估或专家鉴定确认须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还应当提交市(州)以上医疗专家小组评定残疾等级时的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及查阅申请人的残疾证件和残疾档案信息,对申请人伤残部位及所申请的康复辅助器具进行认真审查,并比对《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年限。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及《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明细表》一式四份,连同申请人残疾证件复印件及能够说明申请人残疾部位的相关材料上报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及《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及《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及时推送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同时反馈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对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同意的《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及《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明细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监护人),督促指导申请人(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残疾军人证等相关证件,按定点配置机构确定的具体配置时间到配置地点进行配置。
第五章 配置机构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选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选取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服务优质、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服务机构作为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和《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明细表》,严格按照《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第十八条 定点配置机构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适时开展服务评价、跟踪回访等工作,并接受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九条 定点配置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配置及保修义务。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及《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明细表》后,应在30天内开展定制或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并在确定配置或者维修具体时间后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申请人(或监护人)。
第二十条 定点配置机构必须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残疾军人按规定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时,配置机构应当书面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置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点配置机构严禁向残疾军人推销其他不在其申请事项中且无必备需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对残疾军人要求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与实际身体不相符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征得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为其选配合适的康复辅助器具。对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外或超限价格的康复辅助器具,以及要求增配辅助材料的,应当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书面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对残疾军人要求或者实际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与残疾部位不相符合的,配置机构有权拒绝给予配置,并应当及时反馈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定点配置机构对于配置、更换、维修的残疾军人无法自行携带的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应当采取寄递方式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对于定制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可上门提供评估、适配等服务。
一级至四级、八十周岁以上以及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一般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由定点配置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有条件的定点配置机构,应因地制宜提供适配期间的康复训练场地和康复训练指导,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定点配置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接受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确保配置康复辅助器具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四条 配置机构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造成残疾军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取消定点配置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定点配置机构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协助开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资金主要由省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可采取适当安排彩票公益金、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等方式,拓展筹资渠道。省残疾人联合会应按规定落实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配合同级民政等部门加强定点配置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八条 一级至八级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需到本省定点配置机构适配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其本人的城际交通费(指乘坐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和食宿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可以参照此标准适当补助1名陪护人员的交通费(指乘坐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和食宿费用。
申请补助费用的残疾军人及陪护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所补助的天数不超过3天,补助金额为票据金额的50%。
第二十九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相关材料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伤残人员人员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确定的定点配置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审批、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审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以及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专项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应积极配合定点配置机构做好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工作,应按约定时间到定点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残疾军人不得出售、出租在使用期限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康复辅助器具,防止因使用不当导致人身、财产损害。
第三十二条 未经规定程序审查确认,残疾军人购买或者自行配置、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所有费用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不予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伤残人民警察等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并视情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0〕7号)同时废止。
2.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式样).docx
政策解读:《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