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试行办法为内部文件需要修订完善,降低风险隐患。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市、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2023年我厅依据相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了内部文件《贵州省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制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实际中,优待证申领制发是行政确认事项,但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亟需修订完善降低风险隐患。
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当前我省在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发放中,存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审核流程时限不够明确、动态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需通过修订办法构建更高效、严谨的管理体系,切实防范风险,保障优待证的政治性与荣誉性。
三是提升优待证管理规范化水平的需要。通过修订明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具体职责,优化审核流程、细化不予通过情形、建立动态核查与责任倒查机制,进一步提升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依据的政策文件主要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管理的指导意见,确保修订内容合法合规、贴合实际。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将原《贵州省特殊情形人员优待证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的七章十六条,调整为五章十五条,对部分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条款进行修改,新增3个方面内容,进一步优化流程、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具体如下:
一是新增职责分工章节,压实各级责任。即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要求省、市、县三级成立由分管领导、法律顾问、政策法规、思想权益维护、优抚、服务中心等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核小组,研究解决特殊情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明确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具体职责,如省级负责最终审核备案与疑难问题审定,市级负责复核与辖区材料汇总,县级承担初核首办责任,乡镇服务站负责受理与资料收集;
二是优化审核流程与时限,提升工作效率。即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条。将原办法中分散的审核环节整合,明确“线下受理为主”的原则,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与审核表;细化各级审核时限,县级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市级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省级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特殊情形人员进行备案,确保审核工作高效推进。
三是细化不予通过情形,统一认定标准。即第三章第十一条。在《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特殊情形人员审核不予通过的具体情形,如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类别、涉黑涉恶与毒品犯罪的量刑关联标准,避免各地认定标准不一导致的执行偏差;新增“各级审核小组认定不宜通过”的兜底条款,确保对特殊复杂情形的灵活处置。
四是新增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即第四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建立动态核查机制,对隐瞒情形违规申领优待证的,明确“收回证件、注销备案、依法追责”的处置流程;构建三级倒查机制,县级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市级对审核程序规范性负责,省级对政策执行统一性负责,形成“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链条,切实防范审核疏漏与廉政风险。
五是完善附则内容,保障政策衔接。即第五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办法解释权归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定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新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适时调整审核标准”的条款,确保政策能及时适配上级要求,保持长效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