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是优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残疾军人工作生活。近年来,我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迅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不断涌现,残疾军人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需求也日益提升。我们对应国家的新政策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2020年出台的《贵州省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和背景
2025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5〕4号),总结长期以来实践经验,对2013年施行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政策作了较大调整,拓展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内容,涵盖技术咨询、评估、方案设计、适配、更换、维修以及使用训练等全链条服务,同时从残疾军人实际需要出发,参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2023年版)》修订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新增32项辅助器具类型(其中假肢类新增3项、移动辅助器具类新增7项,生活自理辅助器具类新增8项,信息交流辅助器具类新增10项,其他辅助器具类新增4项),并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了足部假肢、膝部假肢等30余件康复辅助器具的材质、技术要求,更好满足残疾军人所需所盼,为规范配置管理和强化质量把控提供了依据。为此,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我省相关政策,有利于保障全省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对原有的4章共23条作了增减,修订后为7章(含附则)共35条,同时对应新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对我省目录作了明确。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了联合行文单位并明确了相关职责。此次修订对应国家发文机关,拟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行文,并相应明确了职责。
(二)在总则部分新增了配置工作内容及配置原则,同时明确了残疾军人享受社残人员相关待遇的内容。
(三)新增配置、更换、维修的基本条件。即第2章,共5条。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对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免费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范围维修、多种残疾的配置等具体情况作了明确。
(四)新增了配置标准。即第3章,明确按《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目录》执行,并在附件部分结合我省实际对应国家新标准新增32项辅助器具类型,并根据市场调查规定了最高补贴标准,同时将目录中的最高现价表述调整为最高补贴标准。
(五)优化了配置程序。第4章。一是将审查确认的权限按国家明确要求由原来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整到省厅,规定了县、市、省三级逐级审查的要求。二是规范提出申请的要求。明确“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残疾军人证、退役证等证件复印件”。增加了“经医疗评估或专家鉴定确认须配置辅助器具的,还应当提交市(州)级以上医疗专家小组评定伤残等级时的鉴定证明”。三是结合实际调整了各级办理时限。将原来县级和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到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和审核工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按定点配置机构确定的具体配置时间到定点配置地点进行配置。
(六)规范了配置机构的确定并优化服务内容。第5章。一是明确了配置机构的确定,即第16条,通过采用公开招标、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选取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服务优质、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服务机构作为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二是明确配置机构配置的要求,即17条、21条。三是优化配置服务。增加了“定点配置机构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适时开展服务评价、跟踪回访等工作”,增加了定点配置机构送货上门服务、登门进行评估适配、提供康复训练场地和康复训练指导等服务内容,使配置工作更加周到、暖心,以及鼓励定点配置机构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协助开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四是新增了违规约束条款。即23条、24条。明确定点配置机构应主动接受管理指导、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审计、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造成残疾军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取消定点配置资格并追究责任。
(七)明确了保障措施。即第六章。一是明确了资金保障渠道。在省级财政予以保障外,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可采取适当安排彩票公益金、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等方式,拓展筹资渠道。二是新增了监管责任。明确配合审计、加强定点配置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等责任。三是对应国家要求调整配置期间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从原来的1-4级调整为一级至八级残疾军人。四是增加残疾军人违规责任。要求应按约定时间到定点配置机构进行配置,不得出售、出租在使用期限内的康复辅助器具。